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6********,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家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业。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诸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苏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朱某某等人在张家川县**镇**家园对面“**”农家乐333包间内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看见苏某某不顺眼,便在苏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苏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被告人李某某又在苏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马某某为了制止被告人李某某与苏某某在二人脸上各打了一巴掌。马某乙将一啤酒瓶砸在茶几上后激着打被告人李某某时被马某某挡住并在其脸部打了一巴掌,叫马某乙不要惹事。被告人李某某抓住苏某某衣领在其胸部打了几拳,并将苏某某的T恤撕烂,马某丙从卫生间出来质问李某某为啥要打苏某某时,被告人李某某在马某丙的头部连击两拳后被马某丁拉开,被告人李某某又拿起茶几上的啤酒瓶砸向马某丙,啤酒瓶打在马某丁胳膊上,被告人李某某又拿起茶几上的啤酒瓶砸向马某丙,啤酒瓶打在马某乙腿上,马某丙往李某某跟前撵时被马某某挡住并在马某丙脸部打了一巴掌,并叫所有人不要惹事。马某丙将苏某某叫到被告人李某某跟前对被告人李某某说:“你不是把苏某某往死里打哩嘛,我看着你往死里打”,被告人李某某将苏某某扯倒在地后在其头部、脸部和身上用脚乱踏,朱某某爬在苏某某身上护苏某某时,被告人李某某抓住朱某某的头发在朱某某头部、背部连击数拳,马某乙拉劝时,被被告人李某某甩倒跪在啤酒瓶碎片上,左膝盖被该啤酒瓶碎片扎破,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苏某某的头上和身上用脚踏时被豆某某拉开。
经张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苏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双眼挫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朱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的损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马某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的损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马某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膝部外伤”之损伤属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朱某某、马某丙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戊等人在张家川县**镇**小学附近的“**烧烤”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箱多“哈尔滨”啤酒。当晚2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家川县**镇“**家园”小区驾驶其号牌为甘E3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拉载马某戊等人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家园”小区南门前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4.9mg/100ml,后执勤交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6月22日委托甘肃中泰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3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依法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改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五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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