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5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7月10日下午,在雄县朱各庄镇西柳村高速引线加油站附近,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决)围观交通事故时,与肇事方王某某、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对方打耳光,后其通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已判决)等人赶到现场,持铁管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经司法医学鉴定:王某某、刘某某伤情均属轻伤。
2.2017年7、8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李某丙(已判决)利用网络赌博软件“柒鑫棋牌”组织联系参赌人员、建立微信群,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员均达到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与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李某丁等人恶势力团伙成员,应予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娟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