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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罪

2007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张某某(已判刑)的纠集下,至兰陵县尚岩镇万村李某乙家中,无故将李某乙、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打伤。经鉴定,李某丁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程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故意伤害罪

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因在其家中发现李某戊在其女儿李某己房间内,对李某戊拳打脚踢,并用凳子将李某戊打伤。经鉴定,李某戊鼻部及左肩部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李某戊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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