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4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滋事,先后在沈阳市和平区**街9-24号迟记丹东人家饺子馆门前、那些年菜馆,使用椅子、路锥将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熊某某打伤,并将那些年饭店内的陶瓷摆件、盘子等物品砸坏,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用锤子将被害人韩某甲停放于路边的一辆银色五菱之光牌机动车的档风玻璃砸碎,又将旁边坐在**内的被害人韩某乙用锤子打伤,之后在民警出警时将出警民警某某某、曹某某及巡防队员刘某某、王某乙打伤,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制服后抓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韩某乙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甲右手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某某某左上臂咬伤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乙左小腿挫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曹某某双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熊某某、韩某乙、某某某、王某乙、曹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林某某证言;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等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莹
孙春红
2017年10月1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406号
被告人李沛,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71103711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7-29号2-32-2,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沛酒后滋事,先后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9-24号迟记丹东人家饺子馆门前、那些年菜馆,使用椅子、路锥将被害人王桂芹、被害人陈希、被害人熊需锋打伤,并将那些年饭店内的陶瓷摆件、盘子等物品砸坏,之后被告人李沛又用锤子将被害人韩晓城停放于路边的一辆银色五菱之光牌机动车的档风玻璃砸碎,又将旁边坐在行政执法车内的被害人韩益用锤子打伤,之后在民警出警时将出警民警闻守良、曹春晖及巡防队员刘永青、王振生打伤,后被告人李沛被民警制服后抓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韩益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桂芹右手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闻守良左上臂咬伤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振生左小腿挫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曹春晖双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桂芹、陈希、熊需锋、韩益、闻守良、王振生、曹春晖、刘永青陈述;证人证言:证人付立萍、林家宏证言;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桂芹等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沛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沛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莹
孙春红
2017年10月1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 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