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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黄鼠狼”,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祝某某等人在樟树市**镇**KTV“布加迪”包厢内喝酒唱歌。22时许,喝醉酒的被告人李某某在买单时以收费570元太贵为由,和KTV前台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叫嚣着要找人把KTV抄掉。在KTV工作人员协商及祝某某劝说下,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5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包厢继续喝酒唱歌,期间又以KTV收费太贵为由,将啤酒瓶砸向包厢内电视机,看到电视机显示屏被砸坏,被告人李某某便带着朋友离开KTV。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电视机价格为人民币2429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临江派出所接受处理;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KTV老板聂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聂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聂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收款收据、谅解协议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24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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