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因乘车座位问题与同车上海游客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沙龙宾馆门口下车后欲再次上车,被害人糜某某站在大巴车门口双手扶两边栏杆欲阻止,被告人李某某遂双手拉拽被害人糜某某右手腕将其拉下车,致被害人糜某某左侧肱骨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材料、出院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2*******);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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