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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72********,汉族,中专毕业,住南阳市**区**镇**村**组**组***号。因非访于2017年1月7日、5月3日,2018年9月20日三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7年5月5日、10月9日,2018年4月29、9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南阳市卧龙区**镇**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国家南水北调征地赔偿,不满南水北调河提绿化项目承包,对**镇**村国家南水北调征地赔偿项目账目存疑等问题,多次到北京市***周边地区滞留、聚积,表达信访诉求,多次酒后在**镇政府辱骂**镇工作人员及**镇领导,扰乱单位秩序,酒后到**村、**村借机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行政处罚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尤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9年52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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