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4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0时24分,被告人李某某用地上捡来的石块将停放在前郭县**镇**家属楼小区楼下被害人张某甲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划伤。
2019年9月1日15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用地上捡来的石块将停放在前郭县**镇**家属楼小区楼下谭某某的白色哈佛H6轿车和张某乙的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划伤。
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车于2019年9月1日修复总价格为人民币4,200.00元。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孙某某、朱某某证言;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谭某某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广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郭家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广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广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0时24分,被告人李广田用地上捡来的石块将停放在前郭县前郭镇电业家属楼小区楼下被害人张春雨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划伤。
2019年9月1日15时42分许,被告人李广田再次用地上捡来的石块将停放在前郭县前郭镇电业家属楼小区楼下谭齐的白色哈佛H6轿车和张仁军的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划伤。
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车于2019年9月1日修复总价格为人民币4,200.00元。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李广田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孙永吉、朱国成证言;
被害人张春雨、张仁军、谭齐陈述;
被告人李广田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广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广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广田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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