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楼**庄**号,现居住地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内,酒后无故滋事,任意损毁小区内停放的机动车及电动轿车的后视镜。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065元。事故发生后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电子档案、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毁鲁******丰田汽车等物品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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