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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宿舍**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古交市****宿舍**单元**号。2019年7月17日,李某某因侮辱被桃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甲因婚恋纠纷发生争执,后张某甲将被告人李某某微信电话等拉黑。从2019年6月22日至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博、快手、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张某甲的亲友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发送张某甲的裸照、侮辱性的语言和录音等信息;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微博、QQ空间等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张某甲的裸照、侮辱性的语言和录音等信息;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张某戊通过微信在张某甲所在村的群“睦联坡大群(325人)”内发送裸照、侮辱性的语言和录音等信息。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侮辱他人被桃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7月27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实施以上行为向张某甲亲友发送侮辱性语言等信息。8月8日制作了虚假的起诉状及图片张贴在古交市运销公司楼门口,向张某甲索要6万元的赔偿、手机、小狗,并将张贴照片发送给张某甲亲友。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博公开发布信息侮辱张某甲。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张某甲及桃园派出所等提供材料;2.证人张某乙、闫某某等九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婚恋纠纷,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志刚

                                                 检察官助理:冯雪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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