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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梧州市长洲区**酒吧与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发生口角,心生不忿,李某甲遂纠集刘某甲、贝某某、关某某、邓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持砍刀、铁管等凶器,伏击离开酒吧回家的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砍伤杨某某、李某乙。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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