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3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辩护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蒋某某因急需用钱,提出向刘某借款两万元,按照刘某的要求,蒋某某向刘某签订两张借款两万元的借条。当蒋某某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2016年6、7月份到8、9月份,刘某(另案处理)指使范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言语威胁、到蒋某某家中吆唤、辱骂、并连续三次到蒋某某工作单位拉扯条幅、到蒋某某工作单位永城市防疫站门口吆唤、辱骂蒋某某等软暴力方式逼迫蒋某某还款,造成蒋某某工作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蒋某某及其父母被单位停职的严重后果。
2、2017年,黄某因急需用钱,提出向刘某借款30000元,使用一个月。刘某安排王某甲办理该业务,在刘某、王某甲等人的要求下,黄某签订30000元的借款协议,出借人空白,张某为黄某借款的担保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扣除砍头息和手续费3500元后,交给黄某26500元。在黄某无法按时还借款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2017年7、8月份间先后三次到欧蓓莎张某经营的窗帘店内,采取在张某店门口大声吆喝担保人张某借钱不还,辱骂张某等软暴力方式逼迫张某还钱,严重影响张某窗帘店正常营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蒋某某、张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卢某某、王某乙、罗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借款人未能偿还高额利息和手续费时,采取上门纠缠、滋扰、辱骂等方式催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