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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二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11999********,汉族,中专文化,猫族酒吧工作,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村***号。2020年8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知道自己前女友胡某某与被害人牟某某处对象后,非常气愤,纠集张某某及张某某的朋友到保定市东金庄村内胡某某住处,后三人对牟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某用一个瓷碗扔到牟某某头上,致使牟某某头面部、颈部、肢体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中心意见通知书分析,牟某某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部硬膜下出血,头皮创口长5.3厘米,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肢体处创口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恋爱问题,纠集他人,暴力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法院

检察官:师峻

检察官助理:张纪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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