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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号**栋**房,工作****局。因犯流氓罪,1997年6月2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长期在攸县通过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获取非法利益,并采用非法手段对借款人陈某乙、贺某某、罗某乙逼债收账,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李某甲多次带人到**小区找罗某乙以非法方式收账。具体如下:(1)李某甲多次用万能胶将**项目部财务室、办公室等门锁堵住,导致项目部多次换锁;(2)2009年的一天,李某甲带人来到**项目部财务室,将防盗门、玻璃窗户砸坏;(3)2010年3月24日凌晨,李某甲酒后将**保安亭窗户玻璃、玻璃门、售楼部正侧门玻璃砸烂。

2、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带着谭某某、陈某甲等人来到借款人贺某某位于攸县联星街道东门的工地上,李某甲、谭某某、陈某甲等人持八宝锤类的工具将一二楼楼梯间的地板打出了两个大洞,并将做事工人的铁锅、米桶等物品打翻。

3、2015年12月20日晚,李某甲带人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新城路**驾校报名大厅(**驾校为陈某乙经营),李某甲用水泥墩子将报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窗户砸开,进入大厅里面后,又将台式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柜式空调等物品砸坏。作案后李某甲将现场的监控主机和设备一并搬走。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李某甲损坏的上述物品总价值为19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校新城路报名点被砸现场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谭某某、胡某甲、易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武某某、胡某乙、苏某甲、皮某某、周某某、苏某乙、蔡某某、宋某某、李某丙、刘某丙、江某某、罗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贺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收取高利贷债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19年11月25日

附:

_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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