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88年9月22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的对门邻居、被害人孟某某卖树的时候,因李某某的车碍事,收树的车辆不能通过,孟某某的女儿李某和收树人之一冯某某去李某某家协商挪车一事,李某某未在家,周某某(李某某之妻)将李某某找回来之后,李某某态度强硬,坚决不挪车,致使孟某某将自家篱笆墙拆掉、并锯掉一棵树后,收树车辆才从孟某某的菜地里通过。4月2日,李某某让村委干部李某甲、李某乙调解他与孟某某因树发生纠纷的问题,李某某说孟某某家的树扫他家的房屋,威胁孟某某把树全部伐掉,不伐就把树刮了。当日晚上,李某某又到孟某某家中对孟某某恐吓辱骂,说要把孟某某一家老小都弄死等话威胁孟某某,造成孟某某心里害怕,于4月4日凌晨03时左右喝老鼠药自杀(未遂)等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孟某某上坟烧纸现场照片、李某某车辆停放照片
2.书证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李某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党员信息、孟某某住院病案、灰橛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冯某某、李某丁、彭某某、周某某、孟某、李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辱骂、恐吓他人,引起他人自杀,
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不认罪悔罪,酌情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勇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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