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壮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跟罗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在逃)、韦某某(在逃)等人一起在西林县八达镇翰珅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声称其在翰珅酒吧外面被人殴打,对方还在酒吧内喝酒,要求罗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其报复,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又叫黄某乙(已起诉)过来帮忙。黄某乙、罗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翰珅酒吧附近汇合后,便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刈刀、斧头、铁铲、木棒等工具进入酒吧大厅内,在没有分辩是谁殴打黄某某的情况下,就朝正在大厅喝酒的王某某、某某某等人围坐的一桌冲上去。罗某某首先持斧头砸烂王某某等人坐的桌子,李某某跟着持一把刈刀打砸另一台桌子,黄某乙持一把刈刀朝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砍去,将王某某砍倒在地。王某某起身后便与某某某等人往酒吧外面跑,李某某、黄某乙、罗某某、黄某某等人持刈刀、斧头、木棒等工具追打王某某、某某某等人,未追上王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便离开现场。在持械追打王某某等人时,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等六人还随意打砸翰珅酒吧内的桌子、电饭锅、大门等物品,造成前述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经西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住院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某某某、黄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黄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7. 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DVD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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