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甲原有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后王某甲想与李某某分手,李某某不同意。自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骚扰、威胁王某甲及其家人,逼迫王某甲继续与自己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王某甲及其丈夫王某乙不堪其扰,被迫于2019年初从界首市搬家至长丰县双墩镇居住。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骚扰、恐吓王某甲及其家人、朋友行为:
1.2018年2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拍打王某甲位于界首市法姬娜小区**栋**单元**室大门,直至其开门,进门后李某某进厨房拿刀,辱骂、威胁王某甲丈夫王某乙,并与其发生争执。王某乙报警后,李某某离开。
2.2018年5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脚跺王某甲家门,让其开门,王某甲感到恐惧并报警,后经民警协调李某某离开。
3.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想通过王某甲的朋友王某丙找到王某甲,因王某丙未能提供王某甲住址等信息,便给王某丙打骚扰电话,王某丙深受其扰。
4.被告人李某某想通过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丁找到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至月底期间,开车在王某丁的家及工作场所附近转,并让工厂的女工传话说给王某丁,威胁王某丁要求其与李某某联系。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李某某驾车至王某丁家附近,并长按汽车喇叭。
5.2019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界首市来到长丰县,在长丰县北城中环城一期章华台路附近找到王某甲,不顾王某甲反对,强行将其带上车,并开车带回界首市。2019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在双墩派出所民警电话沟通及要求下,李某某将王某甲带至界首市新华派出所。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王某甲不愿让其进入王某甲位于界首市法姬娜小区**栋**单元**室住宅内的情况下,其欺骗马某某该室是自己家,让马某某与王某甲沟通开门,自己躲在朋友马某某身后。王某甲不知李某某在门前,便将门打开。后李某某不顾王某甲反对,乘机强行进入王某甲住宅内,殴打、恐吓王某甲,并将在卧室内睡觉的王某甲的儿子王某戊拎起扔向旁边的柜子,致王某戊头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王某甲的微信截图、接收证据清单、阜阳市公安局110受理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界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王某丁的微信记录、接收证据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归案经过、病历、CT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丁、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界首市公安局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背王某甲意愿,非法侵入王某甲住宅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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