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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委**庄**号,住址同上。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3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乡**村委**村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为青苗费1200元/亩,地上附着物为3000元/亩,土地补偿款为40000元/亩。李某某家共被征地4.2亩(包括3.2亩责任田和1亩集体土地分摊地),李某某却要求对其征地补偿66万,地上附着物(李某某称征地时,其家地里就种植了1770棵风景树)补偿177万,两套别墅及两间门面。李某某以该不合理的上访诉求于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在北京举行重要会议的节点期间,共赴北京非法信访22次,并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10月18日、2019年3月10日、2019年5月2日因到北京非法信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四次。李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下午在**街道办事处院内烧香诅咒办事处有关领导,多次到**街道办事处领导办公室内吵闹、辱骂,扰乱办公秩序,2017年11月16日上午,李某某冲击**街道办事处会场,致使会议无法进行,2018年4月2日通过他人在网上发帖诽谤办事处有关人员。在**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去北京对越级上访人员李某某劝返过程中,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2日硬要劝返人员共计3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被征地时,其家地上只种植了庄稼,并未种树,2015年12月才在地里种植300棵桃树苗,按有关政策,桃树产前期补偿标准为30-37元/株。李某某家3.2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3840元由张某甲代领后交给李某某家;1亩集体土地分摊地的青苗补偿费1200元由李某某领取;1亩集体土地分摊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000元由冯某某领取;3.2亩责任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600元和土地补偿款128000元及利息共计140363.06元已于2018年6月12日由张某甲账户划拨至李某某丈夫冯某某的粮食补贴账户中,且村委主任张某乙通知了李某某。李某某要求对其补偿两套别墅及两间门面也无相关政策依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信访材料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征地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柴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李某某扰乱香山办事处办公秩序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且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19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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