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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在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6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楼**酒吧外廊处,因琐事对被害人王某某不满,用不锈钢椅子扔砸被害人王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额部创口长4.6cm(据齿状),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纪某某、高某某、冯某某、付某某的证言以及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用椅子扔砸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燕玲

检察官助理:万莉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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