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院**,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号**,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横**号住宅楼上,用石头砸楼下对面被害人朱某某经营 “****”的茶叶店,被害人朱某某上楼找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从楼上下来手持石头将被害人朱某某头部砸伤,后逃离现场。经汕头市濠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标准。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达濠派出所投案,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