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为解决投资问题,组织多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A座,采取举标语、拍照、网上上传照片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马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平
检察官助理:冯立
2020年9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换押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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