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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7*******,汉族,初中肆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铅锌派出所东公(铅锌)诉字[2019]187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卷宗3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晚,毛某某与余某某在会东县铅锌镇官村桥桥头下面一家烧烤店酒后因为口角发生打架。之后毛某某通过电话邀约余某某到铅锌镇官村桥桥头,说清楚之前在烧烤店发生打架一事。在铅锌镇官村桥桥头毛某某与李某甲发生口角,李某甲用菜刀将毛某某左肘部、左肩胛砍伤,损伤程序鉴定为轻微伤。2018年10月7日21时许,李某甲、李某乙与周某某在**镇**歌城一楼过道处发生口角,李某甲用脚踢了周某某一脚,后周某某邀约其哥及堂哥与李某甲、李某乙理论,李某甲、李某乙一起到在**镇**沟对面一家五金店买两把菜刀,其后双方发生冲突,周建某某左手手掌处被李某乙用菜刀砍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工具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毛加国被砍伤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周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李某乙已另案处理)造成轻伤1人,轻微伤1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衣刚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起诉书10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2019)川34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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