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出租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欧某某”在广元市**酒店附近“欧某某”的出租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处于精神亢奋状态。同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元市南河**酒店泡澡过程中产生幻觉,认为有警察正在抓捕自己,于是便独自一人离开汇祥酒店,并在酒店附近搭乘了一辆由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川HT08**),上车后被告人李某某坐在出租车后排位置,叫被害人肖某某驾车往万源城外方向行驶,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情绪异常激动,扬言自己身上有刀叫肖某某开快点,当出租车行驶过广元市南河四号桥时,被告人李某某就感觉警察快把自己抓住了,就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将被害人肖某某的后背顶住,接着开始抢夺出租车方向盘。被害人肖某某见状便在过广元市南河四号桥第一个红路灯路口附近将出租车停下,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就开始往车子的驾驶位置挤去,顺势将被害人肖某某推下了出租车,被害人肖某某被推下车以后就立即朝南河四号桥方向跑。被告人李某某便自行驾驶该辆出租车继续朝东行驶,车子行驶到南河六号桥南侧桥头位置时,自身精神恍惚操作不当致使出租车撞上桥中间的铁制隔离护栏,出租车当场被毁坏无法继续行驶。被告人李某某便弃车径直走到广元市利州区中央华城二期楼下**串串香店铺内找水喝,进入店铺时被告人李某某看见店铺内有人便以为自己已经被警察包围了,他就顺势在店铺门口操作台上拿起一把剪刀,并手持剪刀径直走到了店铺的饮水机处找水喝并扬言要自杀,店铺老板吴某某以为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喝醉了,于是他就直接递了一杯水给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接这杯水的过程中吴某某就顺势将他手中的剪刀夺下拿在自己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水喝完以后朝店铺厨房走去,又从厨房内拿出了一把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并扬言要自杀,吴某某见状就和顾客离开了店铺并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就持刀径直走到了饮水机旁继续喝水,后被告人李某某就将这把菜刀甩在了饮水机的水桶上,在离开店铺时被处警民警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代为赔偿车辆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收条、犯罪前科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车辆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串串店监控视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吸毒致幻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民

检察官助理:谌陈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被告人家属提供收条复制件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