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811980********,汉族,高中文化,企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村**街**号,暂住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回到租住的仁和区阳光家园出租房的途中,无故以手掰、脚踹的方式,多次损坏小区内沿路停放的多辆汽车的反光镜,被他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损坏了六辆汽车反光镜,经鉴定,被损坏反光镜价值19219元。后被告人对六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估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证人蒲某某、雷某某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9219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寒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78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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