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区**庄路东4-10。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晚上,在安徽省泗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彭某某朋友王某甲家,被告人李某某因为被害人彭某某将魏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删除,便和魏某某并由魏某某携带弩及朱某某(终止侦查)、王某乙(终止侦查)等人到王某甲家找到被害人彭某某,魏某某先彭某某推倒,朱某某拿起板凳砸彭某某左胳膊、王某乙拿掃把打彭某某背部和头部,被告人李某某向彭某某面部踢了两脚,致彭某某上唇肿胀,口内11.21牙冠折,已露髓,触痛明显,松动I度;22牙近中牙面缺损,未露髓,松动I度。后经法医鉴定: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泗城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照片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魏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二年半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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