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住巴彦县**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8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3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巴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巴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2日巴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从其居住的巴彦县**小区家中来到该小区物业办公室门房处无故对疫情防控人员韩某某、周某某、雷某某进行辱骂,并扬言用刀砍死疫情防控人员,被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陈某某劝走。被告人李某某走到小区**栋西侧后,又返回小区物业办公室门房处继续对韩某某、周某某及小区过往人员进行辱骂,扬言砍死疫情防控人员,被陈某某劝回家中。被告人李某某回到家中后,手持菜刀再次返回对疫情防控人员及物业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扬言要砍死上述人员,并手持菜刀冲入门房内对疫情防控人员及物业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之后被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带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在巴彦县**小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照片;
2.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保局文件、巴彦县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九号公告等;
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无事生非,为发泄情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大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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