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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乡**村一组,农民,非中共党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0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0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0日上午8点多钟,负责上蔡县**乡***工地施工的许某某与**乡**村村民李某甲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打,李某甲将许某某打倒在地。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许某某用担架抬到救护车上,被告人李某乙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秦某某(另案处理)赶到将许某某从救护车推下,之后对许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许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李某乙、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证人任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120急救医师证明、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出警证明、赔偿及谅解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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