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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名),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上,因微信言语上的矛盾,正在吃夜宵的黄某某(已起诉)生气地与同行的邓某某(另作处理)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房找到被害人孔某某理论并想约架,孔某某不予理会,黄某某邓某某与用电话叫来的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另作处理)、韦某某(另作处理)、潘某某(另作处理)会合后,双方在**房内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孔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拳打脚踢,期间,李某某使用小刀划伤孔某某的右前臂及背部、王某某的右前臂,蒋某某有使用皮带抽打该三名被害人,韦某某有用凳子扔砸王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口腔黏膜破损、面部及上肢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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