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名),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上,因微信言语上的矛盾,正在吃夜宵的黄某某(已起诉)生气地与同行的邓某某(另作处理)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房找到被害人孔某某理论并想约架,孔某某不予理会,黄某某、邓某某与用电话叫来的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另作处理)、韦某某(另作处理)、潘某某(另作处理)会合后,双方在**房内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孔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拳打脚踢,期间,李某某使用小刀划伤孔某某的右前臂及背部、王某某的右前臂,蒋某某有使用皮带抽打该三名被害人,韦某某有用凳子扔砸王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口腔黏膜破损、面部及上肢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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