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何某某(另处理)等人在本区钟村街嘉胜路湖南筒骨粉店门前路段聊天,阻挡了被害人陈某某所驾驶小车的去路,在被害人陈某某按小车喇叭示意让路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持水泥块砸裂被害人陈某某所驾驶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并在被害人陈某某下车后对其头部进行殴打,随后双方扭打,后被闻讯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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