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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队**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巷**号**拉链加工店与被害人陈某甲、邓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因口角发生推搡,后被众人拉开。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驾驶摩托车回家后心生不忿,于是从自己居住的出租屋拿出一把菜刀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到上述地址,手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陈某甲。被害人陈某甲在反抗过程中用啤酒瓶打伤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和陈某乙在阻拦被告人李某某时被菜刀划伤。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肢体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左上肢软组织创伤,属轻微伤。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桦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左手皮肤擦伤,未达轻微伤。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致左腋下一处裂创长11cm,体表裂创累计长27.4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严浩锋

                              2020年7月20日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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