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7********,广西凭祥市人,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经过凭祥市祥林路山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门口附近时,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差点发生剐蹭,两人继而发生口角。后李某甲感到气恼,持刀冲进山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张某砍去,砍中张某的左大腿,在场的李某某、张某乙见状上前抢夺李某甲手中的砍刀,被害人张某乙在夺刀时手部受伤,李某甲被控制并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张某甲和张某乙的人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合持凶器伤人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鸣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345700****;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攻明,男,1997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70507093X,广西凭祥市人,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凭祥市上石镇马垌村下丘岜屯18号,现住广西凭祥市世贸天城小区3栋705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攻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攻明驾驶车辆经过凭祥市祥林路山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门口附近时,与被害人张锋驾驶的车辆差点发生剐蹭,两人继而发生口角。后李攻明感到气恼,持刀冲进山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张峰砍去,砍中张峰的左大腿,在场的李富海、张山见状上前抢夺李攻明手中的砍刀,被害人张山在夺刀时手部受伤,李攻明被控制并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张锋和张山的人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攻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攻明在公共场合持凶器伤人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攻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鸣
2020年8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攻明现住广西凭祥市世贸天城小区3栋705室,联系方式:13457000910;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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