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老五,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镇**村**组。2002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金中镇天洋KTV玩耍时,黄某某因琐事与同在KTV玩耍的刘某某发生矛盾,刘某某用千斤顶将黄某某手部打伤逃离现场,黄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某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邀约朱某某等十余人来到医院,与前来医院看望黄某某、艾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相遇,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叫马某某等人交出刘某某,并无故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将艾某某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和徐某某的一辆现代越野车打砸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手机及车辆价值为人民币4640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抓获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徐某某、马某某陈述;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朱某某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开价认刑字(2019)第212、21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秦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及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价值人民币6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丹

                              检察官助理张居刚

                              2020年11月24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