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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焦作市**镇**村**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9 月3日下午,高某某(已判处刑罚)在武陟县兴华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未来通讯”手机店内,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刘某某(已判处刑罚),刘某某纠集马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未来通讯”手机店内与孙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发生打架,造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平

王 斌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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