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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身份证号码3708311993********,汉族,高中文化,系本市江宁区**街**店销售员,住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至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501号通服大厦路边,无故对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A9****奔驰轿车及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苏A0****奥迪轿车进行手拽脚踢,致该奔驰车油盖箱、油盖箱加注凹槽等处受损及奥迪车右后门、右后叶等处受损。经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车辆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3635元。

当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王小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377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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