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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山东省沂南县**镇**庄**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聂某某经营的老友记火锅店吃饭时接到同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的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李某某与一同吃饭的陈某某、高某某、韩某某、聂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赶回沂南县蒲汪镇于家官庄村,后李某某将李某某、李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李某某、李某某二人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同年12月16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6333****。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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