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1993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各种理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多次训诫,李某甲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2年9月26日和2014年12月31日分别被满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李某甲于2017年两会期间故意到外县躲藏了三天,给满城镇政府制造上访压力,经村干部做工作劝回家后,李某甲以今后不再上访、不再以任何形式干扰村两委换届选举为由,向满城镇政府索要五万元,并且让杨家佐村委会凭空再多给李某甲0.5亩责任田,待村里开发时,按开发标准赔偿,李某甲家门口的0.09亩集体土地以六千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六千元买地款由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政府承担,2017年3月8日,李某甲与杨家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并签订保证书,满城镇财政所支付李某甲五万六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保证书、训诫书、领款凭证、记账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证明、判决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冉某某、郝某某、曹某某、李某乙、闫某某、史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向满城镇政府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且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周边、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张园园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8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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