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携带烧纸、塑料软管、液体老鼠药、浆糊、数张恐吓信等工具来到景县**乡**村陈某某家,李某某使用木棍将通往陈某某家的电线弄断,随后,将蘸有老鼠药的火腿肠扔进陈某某家的院子,将陈某某家院中的一条狗毒死,并使用浆糊将烧纸及恐吓信粘贴在陈某某家的大门上,最后,李某某将陈某某家停放在家门口东侧的,一辆东风小霸王六轮车用柴油点燃烧毁。
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用棍子将陈某某家电闸落下,将花圈、烧纸、恐吓信、浆糊放在陈某某大门口和车库外边。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二人将王保村车某甲家棉花地打了除草剂。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二人用镰刀将车某甲家玉米砍倒。
2017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用木棍将陈某某家棉花地棉花头打掉。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将陈某某家电线破坏。
2018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陈某某麦地用铁锨堆了两个“假坟头”,其中一个“假坟头”上面放置了花圈,在陈某某家棉花地堆了一个“假坟头”,上面放置了祭奠用的红花;在王保村电线杆上及丁庄小学门口贴了三张恐吓信;几天后,将陈某某棉花地地膜破坏,并堆起一个“假坟头”。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将陈某某村西“长条地”玉米砍掉。2018年8月25日,将陈某某村西两亩玉米砍掉; 2019年8月26日,将陈某某“村西坟场”、“老家地”两块玉米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车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 博
检察员:孟凡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景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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