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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委村**队**号,现住址**。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城**号其前女友张某丙家,为感情纠纷上门滋事,被拒绝后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和被害人发生打斗,被害人拿水果刀自卫时,被告人李某某夺过后,使用该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丙颈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损坏的防盗门价值人民币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短信照片,出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行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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