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10年9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与原判聚众斗殴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4日被释放。2015年2月4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决)、龙某某(身份不详)在藁城区**镇**村村北小树林旁边的麦地里,向李某丙索要其出借的赌资,并对李某丙、王某某进行殴打,并向王某某索要现金3000元。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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