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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镇**村**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妻子张某某与同村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午后到迁西县城歌厅唱歌,因点歌问题,张某某对李某丙产生不满,后一行六人乘出租车返回途中,张某某电话联系其丈夫被告人李某甲,并说明因唱歌与李某丙产生矛盾,二人发生争吵一事,后被告人李某甲骑着摩托车来到金厂峪镇北干柴峪村牌楼北面南双岭等候张某某等人,并在等车过程中,从路边捡了一根木棍放在摩托车后座上,当出租车行驶到此,被告人李某甲不由分说,将李某丁拽下车朝其面部猛击两拳,又对李某乙面部进行击打,随后手持木棍对李某丙进行殴打,直至倒地。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均被打伤,住院治疗。李某乙的伤情,经迁西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李某丙、李某丁以已调解为由,拒绝伤情等级鉴定。案发后,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的损失,并获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凤合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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