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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现住三亚市海棠区**路**村**屋。因扰乱单位秩序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以与被害人周某甲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多次到被害人周某甲承租的三亚**湾**酒店旅游柜台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旅游柜台及**酒店大堂的经营秩序。

 2019年9月5日14时许,李某某到**酒店大堂旅游柜台上挂写有“举报运霸、周某甲垄断黑车团伙” 等言语的白布横幅,致使柜台无法正常营业。后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0月7日18时许,李某某到**酒店大堂的旅游柜台辱骂周某甲,柜台服务员受惊离开,致使柜台无法正常营业。

 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李某某到**酒店大堂的旅游柜台,将柜台上展示的广告牌盖下并辱骂周某甲,柜台服务员受惊离开,致使柜台无法正常营业。18时许,李某某又到旅游柜台辱骂周某甲,柜台服务员受惊离开。

2019年10月20日10时许,李某某到**酒店大堂的旅游柜台辱骂周某甲,致使柜台无法正常营业。后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旅游柜台租赁合同、服务外包协议、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某、甘某某、何某某、解某某、于某某、胡某某、周某乙、符某某、陈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人员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辱骂他人经行政处罚后还多次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5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三亚市海棠区**路**村**屋;联系方式:1888998****、1888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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