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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5*****。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走路回家,走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村**巷**号东南侧停车场、**村**巷**号门口时,李某某用钥匙将被害人高某某、巫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停放在此处的汽车车门、叶子板等不同部位刮坏。同日,李某某被抓获。经鉴定,上述四辆汽车的损失价格分别为1400元、2800元、1650元、1200元。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高某某、巫某某、尹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钥匙;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据、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巫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5*****。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钥匙一把。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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