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逮捕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获得武汉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出租车承包权后,因劳动合同的签署、燃(气)油补贴费的发放、社会保险的购买等事由与公司发生纠纷并产生不满,遂多次进行非法上访。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信访结果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时被该地区警方查获。被带回武汉后,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17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抓获并予以训诫。被带回武汉后,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周边地区非法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抓获。被带回武汉后,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抓获并予以训诫。被带回武汉后,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乘火车前往北京市进行非法上访,在出站口被相关人员拦截后带回武汉。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5月至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因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上访,支出相关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69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协议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费用支出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卫东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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