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峰”(音),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6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钟某某、徐某某、魏某某、倪某某、庄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互纠集,经常游走在本县漳江镇、陬市镇的地下赌场、KTV等场所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李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4日凌晨,被害人乐某乙、乐某甲与姚某某(女)在桃源县**镇中天KTV唱完歌以后,由乐某乙步行送姚某某回二大电器巷内的莲花旅社的租房,被姚某某的男朋友即魏某某看到,魏某某不问青红皂白上前打了姚某某两耳光,乐某乙见状便上前质问魏某某为什么打人,二人随即发生扭打。乐某甲见状将二人拉扯开来,随后乐某甲、乐某乙二人步行朝漳江路离去。
魏某某认为打架打输了有失颜面,遂电话联系钟某某,钟某某立即邀集在一起在KTV唱歌的被告人李某某及倪某某、徐某某、庄某某、陈某某等人前往二大电器巷内帮忙。乐某甲与乐某乙从巷内走出来时与钟某某对面相遇,钟某某便气势汹汹的问二人是否是刚才动手打魏某某的人,随即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跳刀直接捅向乐某乙的胸部,致其被捅伤在地,乐某甲见状准备上前帮忙,钟某某又号令倪某某、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对乐某甲和乐某乙一顿拳打脚踢。此时,魏某某赶到现场示意乐某甲和乐某乙二人便是殴打他的人,并与钟某某等人再次上前殴打乐某甲和乐某乙,尔后逃离现场。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乐某甲、乐某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5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乐某甲人民币五千元,乐某甲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乐某甲、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钟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倪某某、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寻衅滋事犯罪中,李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李某某具有前科、坦白、对部分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期间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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