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凌晨5时许,因帮朋友出气,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朋友共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写字楼**栋**楼大厅将被害人聂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聂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公安局人口出入境管理支队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彭某某、明某某、叶某某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镇**村**屯候审,联系电话:1329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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