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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0********,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村**组。2017年10月1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1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并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原蓝山县尚屏乡刘家寨村公益林款、退耕还林款被村干部冒领,乡电站被贱卖私分、扶贫工作优亲厚友关系户”等问题上访。蓝山县委、县政府对此非常重视,组成多个调查组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按程序通报信访人李某某。但被告人李某某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多次赴省进京缠访、闹访,并串联他人进京越级上访。2018年5月9日,蓝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毛俊镇人民政府针对被告人李某某反映的涉及毛俊镇杨家洞村村干部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反映涉及扶贫领域的问题失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2018年11月份,国家扶贫工作组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进行扶贫工作考核验收时,被告人李某某唆使他人拨打中央巡视组和国家扶贫办的举报电话,编造虚假事实举报蓝山县毛俊镇杨家洞村“假扶贫、扶假贫”的问题,以此要挟政府。毛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与李某某做维稳工作时,被告人李某某趁机索要退耕还林款、修村道损毁山岭田补偿款、两次被行政拘留造成的误工费、伙食费等要求向毛俊镇人民政府索要钱财,如果达不到要求便要继续上访。为了确保蓝山县扶贫考核验收工作正常进行,毛俊镇人民政府被迫答应了李某某的无理要求。2018年12月11日毛俊镇人民政府与李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并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4万元。2019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违背息访息诉协议,利用微博在网络上发帖散布蓝山县毛俊镇杨家洞村“假扶贫、扶假贫”的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经县委调查组调查核实均为不实信息。但该虚假信息被十余万人点击阅读、一百余名网友转发、数十人进行了评论、二十余人点赞并关注,对蓝山县扶贫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了网络秩序的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李某某的微博截图(附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信访规定非正常上访,强行向当地政府索要钱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附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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