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和任某某(已判决)酒后在赫章县**乡**村杨某某家门前同姚某某发生争吵,任某某欲打姚某某,姚某某被吓跑。任某某便和站在家门口看的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夫妇发生争吵,称“只要是杨家人他都要打”,遂和李某甲殴打杨某某夫妇,李某甲用一把扳手打伤杨某某的左手,任某某踢了吴某某一脚,杨某某、吴某某跑掉后,任某某和李某甲闯进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家的门、洗衣机等物打烂。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杨某某家被砸烂的门价值人民币1000元、洗衣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赫章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鑫
检察官助理 周旭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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