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任某某、聂某某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其与袁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向袁某某索要未果。自2020年4月10日至7月26日间,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4次驾车至东台市**镇**村袁某某母亲姜某某家,采用扔石头等方式任意损毁姜某某家大门等物品,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合计36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沪FE****号黑色雪佛兰轿车至东台市**镇**村,将车子停放在姜某某家附近,步行至姜家门口,用伸缩棒捣开监控,用砖头砸厨房门,致厨房铝合金门玻璃、门花、角铝损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542元。
2.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沪FE****号黑色雪佛兰轿车至东台市**镇**村,将车子停放在姜某某家附近,步行至姜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石头砸姜家大门、厨房门,致堂屋大门玻璃、门框料、窗花以及厨房门上固定玻璃损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906元。
3.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沪FE****号黑色雪佛兰轿车至东台市**镇**村,将车子停放在姜某某家附近,步行至姜家门口,用伸缩棒捣开监控,用棒捣一楼东侧房间、厨房门玻璃,扔石头砸二楼阳台,致堂屋大门玻璃、门花、雕花板、东房间窗户玻璃、二楼阳台玻璃损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1138元。
4.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沪FR****白色宝马轿车至东台市**镇**村,将车子停放在姜某某家附近,步行至姜家门口,用伸缩棒捣监控,用棒捣厨房大门,堂屋大门,致厨房大门铝合金扣板、门框料、门板以及堂屋大门门框料、大门角铝损坏。经鉴定,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1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朱某某平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梅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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