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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李某甲汉族,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6011990********,中专文化, 户籍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户,现住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个体。2013年12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6月11日因与被害人张某某相互殴打被集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互联网上的“金沙娱乐城”赌博网站赌博输600余万元,其认为是周某某、张某某、景某某、袁某某等人合伙利用赌博网站对其进行诈骗,周某某、张某某、景某某、袁某某对此予以否认,遂李某甲对周某某、张某某、景某某、袁某某进行多次殴打。详情如下:

1、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集宁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日租房内,因怀疑周某某、景某某等人利用赌博网站诈骗其钱款,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殴打。

2、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因怀疑周某某、景某某等人利用赌博网站骗其钱,用刀对被害人景某某进行殴打,致景某某头部受伤,后被告人李某甲妻子李某乙将景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日晚上李某甲在其家中对被害人周某某拿刀威胁并进行殴打,致周某某头部受伤,后被告人李某甲妻子李某乙将周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3、2018年11月10日左右,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李某甲在集宁区**小区及其车内,因怀疑周某某、景某某等人利用赌博网站骗其钱,对被害人袁某某进行殴打。

4、2018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李某甲在集宁区**国道强制戒毒所附近车内,因怀疑周某某、景某某等人利用赌博网站骗其钱,对被害人周某某、景某某进行殴打,并拿刀威胁景某某。

5、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集宁区红星美凯龙商场附近,因怀疑周某某、景某某等人利用赌博网站骗其钱,与张某某相互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理及立案情况;强制措施文书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实施作案的详细过程;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了案发详细经过。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符合证据规范,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认为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景某某、袁某某等人合伙利用赌博网站对其进行诈骗,为了寻找真相,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违法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李某甲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保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视听光盘壹张;

3.起诉书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举证、质证提纲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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