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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马某某系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市场**街“**店”老板,被害人古某某系马某某员工。2019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马某某烧烤店内消费后没有付款准备离开,古某某向李某某讨要消费款,李某某拒绝支付并对古某某实施殴打,李某某离开烧烤店时,马某某、古某某紧跟其后继续讨要消费款,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李某某从路边捡了一块砖头砸伤古某某头部,用嘴咬马某某手臂,并用手撇伤马某某左手指,随后李某某逃离现场。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古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马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2日15时30分许,丽江市宁蒗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在宁蒗县大兴镇郑家河沟“旋转人生星牌球桌俱乐部”台球室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马某某、古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借酒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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